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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推出电池指令2006/66/EC的替代法规

时间:2023-05-24 11:22:43 点击次数:0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电池指令2006/66/EC替代法规的提议案。

  范围1.该提议法规适用于所有电池,即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设计、材料组成、用途或目的。法规也应适用于被包含在或添加到其他产品中的电池。

  2. 法规不适用于用作以下情况的电池:用于与保护成员国的基本安全利益、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有关的设备,但不包括并非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 和设计用于送入太空的设备。以下是适用于所有电池(或指定类型的某些电池)的主要要求:有害物质限制有害物质电池类型限量汞及其化合物所有电池,无论其是否被置入到电器。≤0.0005 %(以重量计,以金属汞表示)。2000/53 / 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0.1 % (均质材料中,以重量计,以金属汞表示)。镉及其化合物便携式电池,无论其是否被置入到电器。≤0.002% (以重量计,以金属镉表示)。 以上限制不适于以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

  1) 应急和报警系统,也包括应急照明;

  2) 医疗设备。2000/53 / 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0.01 %(均质材料中,以重量计,以金属镉表示) 。 以上限制不适用于按照2000/53 / EC附件II 被豁免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1. 便携式电池应符合以下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

  ● 电池容量,电池在特定条件下可传递的电荷

  ● 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最短平均持续时间,最短平均放电时间(取决于电池类型)

  ● 贮藏寿命(延迟的放电性能),在规定的时间和特定条件下,最小平均持续时间的相对减少

  ● 循环寿命(对于可充电电池),指预先设定的充放电循环次数后的电池容量

  ● 耐泄漏性,即耐电解液、气体或其他材料的意外泄漏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除非在技术上不可行,对于置入设备中的便携式电池,如果其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被置入的设备,则该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或独立操作人员方便地拆卸和更换。

  ●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中的便携式电池:

  ● 出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的原因,必须持续供电,并且设备与便携式电池间需要永久连接;

  ● 仅当将电池集成到设备的结构中时,电池才能起作用。标签要求1. 电池应标有包含以下信息的标签(统一的规范应在单独的条款中公布):

  ●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或商标

  ● 电池类型、批次或电池的序列号或其它能明确识别电池的信息

  ● 电池型号标识符

  ● 制造日期

  ● 上市日期

  ● 化学组成

  ● 除汞、镉或铅外,电池中所含的其它有害物质

  ● 电池中的关键原材料

  ● 容量(仅适用于便携式和汽车电池)

  ● 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的最小平均持续时间(仅适用于便携式电池)

  2. 与指令2006/66 / EC相同的分开收集符号(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符号)和超限量物质化学符号。

  3. 电池还应附加二维码,其中包含上述所有强制性信息、合格声明和电池报废信息。

  4. 除第1点中提到的电池标签外,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在电池、包装或法规规定的随附文件上标注其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与其联系的地址。

  5. 每个电池应随附说明和安全信息。合格评定要求电池的合格评定应由指定机构按照本法规附件八的A部分进行。 制造商应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 技术文件

  ● 制造过程及为确保电池合规而对制造过程进行的监控

  ● CE标志的标签,需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号

  ● 根据法规附件IX的欧盟符合性声明生产者注册和扩展的生产者责任

  1. 所有生产者应在其首次销售市场所在的成员国主管当局进行注册。 “生产者”是指首次提供电池以进行分配或使用的任何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包括将电池装入设备。

  2. 生产者应对电池承担如下所列的更多的生产者责任。他们也可以委托授权的生产者责任组织来履行责任。

  ● 组织废弃电池的单独收集和随后的运输、废弃电池的再利用和再制造的准备、处理和回收

  ● 必要信息的年度报告

  ● 促进废弃电池的单独收集

  ● 根据法规向终端用户和分销商提供包括电池报废信息在内的信息注:“便携式电池”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电池:

  ● 密封的;

  ● 质量小于5千克;

  ● 不是为工业用途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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